全方位多渠道公開公示破產信息,健全破產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破產信用修復機制……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破產事務管理署,聯合印發《關于建立破產信息共享與狀態公示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稱《實施意見》),企業和個人的破產信息將全流程、多角度、多渠道向社會公開。這是繼個人破產在深圳率先試點之后,又一項完善破產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
市場主體破產狀態多平臺聯動公示
根據《實施意見》,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破產管理署就破產案件信息、辦理破產信息、債務人信用信息形成“三向互動”的深度共享機制。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上,三方根據各自職能,分別負責以市場主體信用為重點的破產信用信息公開、以破產案件為核心的破產司法信息公開、以債務人為中心的破產事務信息公開。破產信用信息經一方登記,多平臺聯動,實時、高效、精準公開公示企業和自然人等市場主體的破產信息、破產狀態。
在推動破產信息公開公示的同時,信息主體的權益也受到保護?!秾嵤┮庖姟访鞔_提出,破產信息公示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或在取得信息主體同意后進行,選擇必要限度的信息項目和公開公示方式。
個人破產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目錄
個人破產信息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據了解,《實施意見》推動將個人破產狀態,相關主體就誠信參與破產程序、履行法定義務作出的信用承諾,個人破產相關限制、處罰、失信行為等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目錄。
同時,探索制定《個人破產信息共享與公開清單》,明確相關單位就個人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基本信息、程序信息、重要法律文書以及相關限制、處罰等信息實行共享,實現個人破產信息共享“有章可循”。同時,《實施意見》明確,加強相關信息平臺對接,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交換信息,實現個人破產信息和債務人信用信息共享。
建立信用修復機制讓保護催重生
《實施意見》明確以下情況可以申請信用信息修復:公示的破產信息有誤或者未及時更新的,當事人有權提出異議;債務人或者破產管理人主動更正失信行為并積極配合個人破產程序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申請停止公示相關信息;符合條件的信用信息主體,可以憑生效法律文書申請修復相關信用信息;已通過免責考察期或者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執行完畢的,債務人可以申請標注免責信息、說明情況,降低此類信息對相關主體負面影響。
由于個人破產和社會信用體系聯動機制尚處于探索初創階段,難免會存在信息被不當采集、錯誤記錄、不當披露的風險,也可能會出現信用管控過度的問題,因此,《實施意見》探索建立個人破產信用修復和權益保護機制,明確個人破產相關主體享有知情權、查詢權、異議權、更正權、修復權等信用權益,通過保護催重生,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記者 林清容 何泳 通訊員 陳佳林 張思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