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將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部分制度設計為國內率先規定,涵蓋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科技金融、知識產權、空間保障、創新環境等方面。其中,《條例》允許在深注冊的科技企業實施“同股不同權”,在擴大企業股權融資渠道的同時保護其穩定發展。
建立財政投入
科技創新穩定機制
《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創新財政投入,建立穩定支持與競爭性經費相結合的科技創新投入機制”,并明確規定“應當綜合運用財政后補助、間接投入等方式,通過資助、貸款貼息、獎勵、基金等多種形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充分發揮政府科技投入的導向作用。
《條例》還充分保障財政對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投入。《條例》在全國率先以立法形式,規定“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資金應當不低于市級科技研發資金的百分之三十”,并規定“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培養科技人才”,保證財政持續穩定支持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特定情形下
由政府主導重大技術攻關
《條例》總結此次新冠疫情科技攻關經驗,規定“對于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技術攻關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這是我國地方立法首次就政府主導的重大技術攻關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還強化了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條例》就“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從事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公共技術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有關優惠待遇”“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同開展科技研發、共建科技創新平臺”等作出相應規定。
科研人員可享有
職務成果長期使用權
《條例》明確賦予科技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條例》變通了《專利法》關于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相關規定,并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由“試點”賦權變為“應當”賦權,在國內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規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條例》將對科技人員的激勵由目前的“先轉化后獎勵”調整為“先賦權后轉化”。通過賦權科技人員將激勵前置到科技成果轉化前,有利于激勵科技人員發明創造更具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質量,從而更大限度地調動科技人員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增強科技成果轉化活力。
與此同時,《條例》規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持有的份額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結合科技成果轉化周期特點,將所賦予的長期使用權期限設定為不少于十年,并規定“對于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技人員獲得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其單位可以不再給予成果轉化收益及相關獎勵”。
首次確立公司同股不同權制度
大多數科技企業創業時缺少資金支持,注冊資本比較小,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往往需要經歷多輪股權融資,導致企業創始股東以及其他對公司科技創新有重大影響的股東的持股比例不斷被稀釋,繼而逐漸失去其對公司的控制權,不利于公司的進一步技術更新和長期發展。
對此,《條例》借鑒發達國家以及我國科創板的做法,變通了國家《公司法》關于公司實行“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制度的規定,在國內立法中首次確立公司“同股不同權”制度,并允許設置特別表決權的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機構上市交易,從而保證科技企業原始股東以及其他對公司科技創新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在公司進行多次股權融資后,仍可以以較小的持股比例對公司享有控制權。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指出,“同股不同權”制度的確立,有利于保護公司創始股東權益,激發引進資本積極性,吸引全球創新人才來深創業,對深圳的科技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深圳晚報訊(記者周倩)